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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首次注册)服务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局令5号)第六条规定:进口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药监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药监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不属于医疗器械产品也需上市销售证明。
服务详情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局令48号)第五条规定:进口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药监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药监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不属于医疗器械产品也需上市销售证明。 进口二类IVD产品首次注册办事条件申请人应为境外生产企业,且该医疗器械已在注册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已获准上市销售。 申请材料清单
进口第二类IVD注册证(首次注册)服务流程进口第二类IVD注册证(首次注册)收费标准
进口第二类IVD注册证(首次注册)办理依据
进口第二类IVD注册证(首次注册)服务周期立项阶段 受理前资料准备 受理后 预算合计 进口第二类IVD注册证(首次注册)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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