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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IVD注册证(变更备案)代理服务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局令5号)的规定,已备案的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变更备案信息。
服务详情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局令48号)的规定,已备案的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变更备案信息。备案资料符合形式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变更信息中,将备案资料存档。 注意:已备案的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类别调整的,备案人应当主动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取消原备案。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IVD(产品备案变更)申请所需资料(一)变化情况说明及相关关联文件 变化情况说明应附备案信息表变化内容对比表。 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变化的,应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变化内容对比表及产品检验报告(如涉及)。 (二)关联文件 如变更事项涉及备案的关联文件变化的,应当提交新的关联文件。 境外备案人还应当提交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代理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符合性声明 1. 声明符合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相关要求; 2. 声明本产品符合有关分类的要求及依据,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或《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有关内容,应当注明确切的产品分类依据,明确所属子目录、一级、二级产品类别; 3. 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 4. 声明所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境内产品由备案人出具,进口产品由备案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 (1)声明符合医疗器械备案相关要求; 一类ivd备案变更办理流程图
第一类IVD(产品备案变更)服务流程备注 第一类IVD(产品备案变更)收费标准办理第一类IVD(产品备案变更),NMPA不收取费用。 第一类IVD(产品备案变更)办理依据
第一类IVD(产品备案变更)服务周期立项阶段 受理前资料准备 受理后 预算合计 第一类IVD(产品备案变更)推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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