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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模式代理服务2019年8月1日,NMPA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明确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这21个地区的企业及科研机构均可成为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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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日,NMPA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明确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这21个地区的企业及科研机构均可成为注册人。 随后,浙江、河北、黑龙江、湖北、河南等地陆续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意见征求,之后正式发布各试点省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正式实施方案,明确将在各试点省份内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跨省委托生产,相信不久的未来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将在全国实施。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是什么意思?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即现行医疗器械法规背景下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该制度下,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然后委托给有资质和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从而实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的“解绑”。 试点医疗器械范围包括哪些?试点医疗器械范围包括境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含创新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有什么好处?1、省费用:这是最直接的好处,在于注册人可以不用自己设厂生产了,可以委托生产。以前一款产品从研发到上市至少要33个月,现在可以省去办厂的费用。 哪些主体可以申请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满足相应的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企业、研发机构、科研人员。 医疗器械注册人有哪些义务和责任?医疗器械注册人必须具备对上市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能力,对医疗器械设计开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售后服务、产品召回、不良事件报告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被受托生产企业有哪些义务和责任?被受托生产企业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托合同、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按质量协议约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生产,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负相应质量责任,负责生产放行。受托生产企业发现上市后的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医疗器械注册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如何申请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参加试点?对于符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可通过各省局官网“在线申报”栏目中将有相应的办事指南供申请人参考。除须满足申报资料的一般性要求外,还应当包含能证明相关设计开发技术文件(如技术要求、生产工艺、原材料要求、说明书和包装标识等)已有效转移给拟受托生产企业的资料。 涉及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事宜的,应按相关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医疗器械器械注册人制度申请人申报程序以广东省为例, 1、申请:符合《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gddaqxzcr@gd.gov.cn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档:1)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和受托方基本情况;2)委托生产模式;3)产品基本信息、产品分类确定的依据;4)委托方提供产品设计开发文档;5)委托方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报告;6)委托方对受托方的质量管理、综合生产能力的评估报告;7)委托合同或协议、质量协议。 2、公示:省药监局对符合《方案》的申请人进行公示。 3、其他:1)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申请人扩大到住所位于广东省辖区内的法人机构,受托人扩大到该文件中明确参与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2)申请人试点资格公示后,如不再进行试点的,通过电子邮箱告知省药监局不再参加试点工作。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跨省委托服务流程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跨省委托收费标准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各省局收费标准
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国家局收费标准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跨省委托办理依据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跨省委托服务周期产品立项至检测阶段 临床阶段 申报注册阶段 正常预算合计(具体情况请具体分析) 我们能给予的最快周期 当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跨省委托相关服务
客户关于医疗器械器械注册人制度疑难解答1、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可以申请走注册人将生产委托出去吗?是不是直接走委托生产更好,受托企业有相应生产范围的生产许可。 2、一个医疗器械注册证同一时期是不是只可以委托一家企业生产?还是通过注册人制度同期可以委托多家生产?这两个问题都是针对一个产品的。 3、现在注册人制度是不是只要是允许有注册人制度的省都可以互相委托生产? 4、可否委托第三方(同样具有相同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进行全工艺流程的委托加工?如果可以的话,中间需要走什么流程?需要到药监局进行备案吗?注册人制度我们这边应该不在试点范围内。 5、委托生产,是在原生产许可证上体现出委托生产字样,还是单独的委托生产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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